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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酒店摔倒,旅行社需要承担责任吗?
跟团旅游时,如果因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游客受伤,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规定,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服务活动。
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
那么旅游公司不承担责任。这当中就有一个是衡量的标准。所以对于游客和旅游公司而言,双方是合作的关系,同时也应该在签订的合同当中明确清楚条款。
如果在跟团的途中,旅行社对可能有危险的东西没用尽到提醒义务,需要担责。
2、旅游违规案例及处理
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》第十二条的规定,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旅游监督管理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依照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二十四条、《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,对桂林某旅行社及其导游员C做出向游客及全市人民登报道歉,罚款1000元,扣除导游年度基本分10分的处理。
【定性量纪】 本案中,对张某等人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,主要考虑以下方面: 一是压缩公务行程旅游。张某作为带队领导,擅自压缩公务行程并带队到景区旅游。
佳木斯市向阳区人大主任吴正平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问题。2014年8月13日,吴正平到乌鲁木齐公出。19日工作结束后,到喀纳斯景区旅游2天,违规核销了喀纳斯至乌鲁木齐的机票和旅游期间的补助费。
3、导游强迫购物被判刑有什么震慑意义?
导游强迫购物消费被判刑,是因为李云强迫游客购买商品,强迫游客消费自费项目,构成了强迫交易罪,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,判李云的刑是应该的。
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。从而提高人们旅游的质量。加大监管能够让旅游向正规化,少一点诱导购买。市场的竞争也会变得简单一点。
声誉受损:导游强制购物会破坏旅游行业的公信力,损害旅行社的声誉和形象,降低消费者对旅行社的信任度。 投诉增加:如果游客在旅游行程中被强制购物,他们将不满意这种体验并提出投诉。
如果各地都能严格执法、有案必立、有案必诉必审,旅行社、导游只要强迫购物便触到强迫交易罪的“高压线”,旅游强迫购物应该不会继续成为常态现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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